项目名称: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更换
编号: 京药监临-4(保)
办理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药监保[2011]54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适用范围:已持有《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且在凭证处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更换备案登记凭证由市药监局办理。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接收
(一)申请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更换的企业
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登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应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 《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更换申请表》;
示例
2.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报资料要求:
备案资料一式一份,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准: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更换申请表》填写完整清晰,签字盖章齐全,填写信息与《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信息一致。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完整、齐全并符合备案资料要求的,应接收企业提交的资料,填写《接收材料凭证》,签字并注明日期,将《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完整、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资料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期限:即时
二、证件制作及移送
标准:
1、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2、制作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完整、正确,格式、文字及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专用章”准确、无误;
3、留存归档的材料完整、齐全;
岗位责任人:保化审评中心备案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专用章”准确、无误。
三、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凭《接收材料凭证》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2.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 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凭《接收材料凭证》领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