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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发布时间:2007-02-07

项目名称: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编号:京药监备—20(人)

办理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市执业药师中心”)接收材料、送达及归档〉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七十条)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第十七条)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材料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册后,申请注销注册的,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执业药师中心办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6.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

7.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接收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上述的适用范围第6项: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除外的要求,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验明返还);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注: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4.近期同一底版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分别粘贴在2份《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照片”处;

5.注销原因证明;

凡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凡受刑事处罚的,提供刑事处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凡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凡受开除行政处分的,提供开除行政处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凡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单位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证明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凡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6.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注册单位代表的,应当提交经执业药师本人确认并签字的单位证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申请人须在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并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市执业药师中心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接收,填写《接收材料凭证》,将《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作为领取《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凭证,并告知工作期限。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核对申请注销注册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2.核查注销注册原因;

3.确认身份证与照片相符(对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核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照片应相符)。

岗位责任人:人事教育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的审查意见,在《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复核人员。

3.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在《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中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同时点击给复核人员,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复核人员。

期限:11个工作日

三、复核和核准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人事教育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市执业药师中心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市执业药师中心人员。

期限:7个工作日

四、批件制作

标准:

1.接收、审查、复核人员在办理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网上填写《服务项目审批流程表》,使用电子签章;

4.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5.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6.同意注销注册的,在《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中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专用章。

7.不同意注销注册的,在《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执业药师中心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注销注册的,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

2.不同意注销注册的,在《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五、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凭《接收材料凭证》发放《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执业药师中心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凭《接收材料凭证》领取批准的《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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