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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03_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


  2008-06-01

许可项目名称: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

编号:38-37-0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附件3)

收费标准:

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注:形式审查环节中,逾期不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资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范围: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初审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对申请人及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条件

1.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

2.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4.仿制药的申请(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5.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申请,申请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按原程序申报;

6.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二)申请人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1.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申请表》填表程序并安装在电脑上;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修改、保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数据核对码一致;

3.制作其它需要提交的电子文档(压缩成ZIP格式);

(三)申请人需按分类提交如下纸质申报资料:

一)申请临床研究:

《药品注册申请表》

《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

申报资料目录

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详见各分类)

二)申请生产:

《药品注册申请表》

《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

药物临床研究批件

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照品原材料回执单

申报资料目录

按项目编号排列的临床研究资料

【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的要求】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同意书样稿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五)其他

  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以及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规程。

  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表(资料项目1~15,29~38)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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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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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综述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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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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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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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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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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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3.“±”指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药理毒理研究资料项目要求(资料项目16~28)

分类

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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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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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3.“±”指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四、申报资料说明

  (一)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3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

  (二)对综述资料的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和/或新药证书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4.资料项目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包括:研究结果总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以及风险/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三)对药学研究资料的说明

  1.生产用原材料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2.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其生产工艺中应包含有效的病毒去除/灭活工艺步骤,并应提供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资料。

  3.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4.资料项目11质量研究资料中包括:制品的理化特性分析、结构确证、鉴别试验、纯度测定、含量测定和活性测定等资料,对纯化制品还应提供杂质分析的研究资料。生产工艺确定以后,应根据测定方法验证结果及对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数据,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质量标准,并结合制品安全有效性研究结果及稳定性考察数据等分析评价拟定标准的合理性。

  5.按注册分类15申报的生物制品,原则上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上市同品种。

  6.申报生产时连续三批试产品的生产规模应与其设计生产能力相符,上市前后的生产规模应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如上市后的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变化,则需按照补充申请重新申报。

  (四)对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的说明

  1.鉴于生物制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药理毒理方面的资料项目要求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请人应基于制品的作用机制和自身特点,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药理毒理研究。如果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申报制品,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其他相关的研究资料。

  2.原则上,应采用相关动物进行生物制品的药理毒理研究;研究过程中应关注生物制品的免疫原性对动物试验的设计、结果和评价的影响;某些常规的研究方法如果不适用于申报制品,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其他相关的研究资料。

  3.常规的遗传毒性试验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生物制品,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此项试验;但如果制品存在特殊的安全性担忧,则应报送相关的研究资料。

  4.对用于育龄人群的生物制品,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其制品特点、临床适应症等因素对制品的生殖毒性风险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报送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5.常规的致癌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大部分生物制品,但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制品的生物活性、临床用药时间、用药人群等因素对制品的致癌风险进行评价。如果制品可能存在致癌可能,应报送相关的研究资料。

  6.注射剂、栓剂、眼用制剂、喷雾剂以及外用的溶液剂、软膏剂、乳膏剂和凝胶剂应报送局部刺激性研究资料。注射剂和可能引起溶血反应的生物制品应进行溶血性试验。

  7.对于存在药物依赖性担忧(如需反复使用、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制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制品的作用机制评价其产生依赖性的可能,必要时应报送依赖性研究资料。

  8.注册分类2的制品(单克隆抗体):

  (1)当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应考虑采用此类动物进行单克隆抗体的主要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2)涉及毒理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时,应当选择与人有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进行试验。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呈明显阴性,可免报毒理研究资料,并需提供相关依据。

  (3)免疫毒性研究应考察单克隆抗体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如与人组织或者细胞的交叉反应性等。如有合适的模型,交叉反应试验除了体外试验,还应在动物体内进行。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者具有抗体依赖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的抗体,还应考虑进行一种以上动物重复剂量的动物毒性试验,在毒性试验设计和结果评价中尤其应关注其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

  9.注册分类3的制品(基因治疗制品)的药理毒理研究应关注以下内容:

  (1)研究应采用相关动物进行。原则上,基因治疗制品的相关动物对基因表达产物的生物反应应与人体相关;如果制品采用病毒载体,动物还应对野生型病毒易感。

  (2)常规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并不适用于基因治疗制品。此类制品的药动学研究应重点考察导入基因的分布、消除,基因是否整合于宿主体细胞和生殖细胞基因组;基因表达产物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载体物质的分布和消除等。

  (3)应根据导入基因和基因表达产物的分布和消除数据,同时结合临床用药人群和用药时间等因素评价制品产生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的可能,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10.注册分类5中的人血液制品,如使用剂量不超过生理允许剂量范围,且未进行特殊工艺的处理,未使用特殊溶剂,在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明后,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资料项目19~28)。

  11.对注册分类7、10和15的生物制品,应首先从比较研究角度分析评价其制备工艺、质量标准和生物学活性(必要时包括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的一致性。在上述方面与已上市制品基本相同,且已上市制品具有确切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毒理方面一般仅需采用一种相关动物进行试验研究,长期毒性试验的期限可仅为一个月;主要药效学方面可仅提供1-2项主要动物药效学试验,也可结合质量标准中的活性检测来综合考虑。注册申请人若能充分确证其与已上市制品的一致性,也可提出理由申请减免相应的药理毒理研究。

  12.对于注册分类8的制品,应考虑进行对正常菌群影响的研究。

  13.对于注册分类13的制品,应当根据剂型改变的特点及可能涉及的有关药学和临床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

  (1)对于不改变原剂型的临床使用方法和剂量的粉针剂、小水针剂之间的相互改变,一般仅需提供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试验;根据处方变化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其他相关毒性研究资料;

  (2)脂质体等可能改变原制品药代动力学行为的特殊制剂,应在新旧剂型动物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制品的性质、安全范围、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等因素设计药理毒理研究,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14.对于注册分类14的制品,如果有充分的试验和/或文献依据证实其与改变给药途径前的生物制品在体内代谢特征和安全性方面相似,则可提出减免该类制品的某些研究项目。

  (五)其他

  1.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药学方面无改变且临床用药剂量和周期未增加,可免报相应的药学、毒理和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

  1.申请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3.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Ⅰ期:20例,Ⅱ期:100例,Ⅲ期:300例。

  4.注册分类1~12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3~15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6.对创新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

第二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2.DNA疫苗。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

  二、申报资料项目

  1.综述资料:

  (1)新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选题目的和依据;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5)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2.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资料。

  3.生产用菌(毒)种研究资料:

  (1)菌(毒)种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

  (2)种子批的建立和检定资料;

  (3)菌(毒)种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工作种子批的检定报告。

  4.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资料:

  (1)细胞基质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

  (2)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资料;

  (3)细胞的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细胞基质工作细胞库的检定报告;

  (5)培养液及添加成份的来源、质量标准等。

    5.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2)制剂的处方和工艺及其确定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6.质量研究资料,临床前有效性及安全性研究资料:

  (1)质量研究及注册标准研究资料;

  (2)检定方法的研究以及验证资料;

  (3)与同类制品比较研究资料;

  (4)产品抗原性、免疫原性和动物试验保护性的分析资料;

  (5)动物过敏试验研究资料;

  (6)动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7.制造及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和相关文献。

  8.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检定记录。

  9.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0.生产、研究和检定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11.临床试验计划、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草案。

  12.临床前研究工作总结。

  13.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综述资料。

  14.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等。

  1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16.确定疫苗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17.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其修改依据,以及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规程。

  18.连续三批试产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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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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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毋须报送的资料;

    3.“±”指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四、申报资料的说明

  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1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

  2.资料项目1:

  (1)新制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命名依据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2)证明性文件包括:

  ①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④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接种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3.资料项目3:

  (1)菌(毒)种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研究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分离、鉴定和减毒等),特性和型别、对细胞基质的适应性、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毒力(或者毒性)及保护力试验等研究;

  (2)种子批的建立和检定资料包括: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工作种子批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子批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种子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外源因子检测、鉴别试验、特性和型别、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等;主代种子批菌毒种还须进行基因序列测定;

  (3)菌(毒)种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确定限定代次的研究资料,检定项目参见种子批的检定项目。

   4.资料项目4:

  (1)细胞基质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包括:生产用细胞基质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研究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建立细胞系、鉴定和传代等),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检查及致肿瘤试验等研究;对于更换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原则上所用细胞基质的安全性风险不可高于已上市疫苗;

  (2)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资料包括:生产用细胞基质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细胞库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细胞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及外源因子检查等;

  (3)细胞的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确定使用的限定代次,检定项目参照细胞库的检定项目,并增加致肿瘤试验;

  (4)培养液及添加成份中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5)细菌疫苗一般可免报本项资料。

   5.资料项目5:

  (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优化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细菌(或者病毒)的接种量、培养条件、发酵条件、灭活或者裂解工艺的条件、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对人体有潜在毒性物质的去除及去除效果验证、偶合疫苗中抗原与载体的活化、偶合和纯化工艺、联合疫苗中各活性成份的配比和抗原相容性研究资料等,提供投料量、各中间体以及终产品的收获量与质量等相关的研究资料;检验分析和验证在该生产工艺条件下产品的质量情况;

  (2)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6.资料项目6(1):

  (1)对于纯化疫苗等,质量研究一般包括抗原组份、含量、分子量、纯度、特异性鉴别等的检测,同时应进行非有效成份含量(或者有害杂质残留量)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

  (2)联合疫苗、偶合疫苗和多价疫苗中各单组份的质量研究和检定结果;

  (3)生产工艺确定以后,应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产品的注册标准;

  (4)按注册分类15申报的疫苗,原则上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上市同品种;

  (5)采用DNA重组技术生产的疫苗,应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7.资料项目6(3):

  如已有同类疫苗上市,需与已上市疫苗进行比较研究;如在已上市疫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变更,需与原疫苗进行质量比较研究;对于联合疫苗,需与各单独疫苗进行质量比较研究。

  8.资料项目6(6):

  (1)对类毒素疫苗或者类毒素作为载体的疫苗应提供毒性逆转试验研究资料;

  (2)根据疫苗的使用人群、疫苗特点、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等,提供有关的毒性试验研究资料。

  9.资料项目9和16:

  疫苗的稳定性试验一般需将三批以上样品放置拟定贮存条件下,每隔一定时间检测效力/活性等指标,分析变化情况,在重要时间点需进行全面检测。此外,尚需进行加速稳定性研究。

  10.资料项目18:

  申报生产时连续三批试产品的生产规模应与其设计生产能力相符,上市前后的生产规模应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如上市后的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变化,则需按照补充申请重新申报。

  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

  1.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受试者(病例)数的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受试者(病例)数(试验组)要求:Ⅰ期:20例,Ⅱ期:300例,Ⅲ期:500例。

  3.注册分类1~9和14的疫苗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分类10的疫苗,提供证明其灭活或者脱毒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发生变化的研究资料,可免做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1的疫苗,一般应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但由注射途径给药改为非注射途径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6.注册分类12和15的疫苗,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7.注册分类13中改变免疫程序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8.应用于婴幼儿的预防类制品,其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的原则进行。

  9.每期的临床试验应当在设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后进行下一期的临床试验。

  10.对于首次申请在中国上市的疫苗,应进行流行病学的保护力试验。

对申报资料的其它要求:

1.证明性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药包材注册证的复印件;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专利查询单和商标注册查询单。

专利保证书样稿(供参考)

保证书

××样品及××制剂,是由××公司开发的新药。经检索,本申请中的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的人专利不构成侵权。

本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申请人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2.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资料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购销合同和购货发票。

3.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

5.委托合同和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有关证明文件附于该项试验资料之后。

6.申请新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7.资料中所需照片应按需要附彩色或黑白照片。

8.临床总结资料需由临床负责单位盖章。临床分总结应由临床参加单位分别盖章。

9.注射剂:不同制剂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不同包装材料按不同品种分别填表申报。例:50万单位制剂与100万制剂单位按两个品种申报;50万单位制剂有2ml、5ml两个包装规格按两个品种申报;50万单位制剂的2ml包装规格采用安瓿和预注式注射针组合包装的按两个品种申报。

10.企业自检验报告书应包括:检品名称、批号、供样单位(部门)、检验目的、检验依据、规格、包装、检品数量、开检日期、报告日期、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应当以文字或数据表达)、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11.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

(1)内容及形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执行。标签的文字内容不应超出说明书范围;

(2)包装标签应为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此种包装标签一般为直接销售单元;

(3)标签一般应同时报送两种形式样稿,即文字样稿(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和图形(图像)设计稿(仅书面图稿)。文字样稿按正面(主视面)、背面、上面、下面、左面、右面分别列明该视面全部文字内容和书写顺序,以常用中文编辑软件(如Word、WPS等)兼容格式存盘。图形(图像)设计稿可使用包装盒展开图样。

12.对《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的填写要求:

(1)现场考核地址应为样品试制地的地址,包括区、路及门牌号,不能以机构名称代替;

(2)样品批号应包括自检报告中样品批号;

(3)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无论是否需进行临床研究,与新药的注册申请一样,需报告至少三批样品;

(4)检验日期应为从开始检验到检验结束的时间段;

(5)试制量填写实际试制量,不可填写理论值。

13.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对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

2.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字体打印。

3.每项资料单独装订一册,整套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贴上已正确填写内容的资料档案袋标签(资料档案袋标签请从我局网站下载) 。

4.申报资料排列顺序:技术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技术资料。

5.注册申请报送资料要求:3套完整申报资料(2套原件,1套复印件),1套综述资料,药品注册申请表4份,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4份(所有表格放入第1套原件中)。

许可程序:

一、申报资料签收

标准:

1、按照申报资料的要求核对申报资料种类、数量符合要求;

2、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与电子文档相同;

4、电子文档导入正确。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签收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报资料及电子文档。

2、将电子文档导入国家局药品注册审查受理系统。

3、出具《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并将《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作为签收凭证。

二、形式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

标准:

1、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2、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3、申请人和/或申报项目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

4、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5、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查询数据库,确认申报项目是否具备注册资质。审查证明性文件等内容,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质。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办受理人员于5日内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3份,说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京),通知申请人携带《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领取《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1份,并在《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上签字,注明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资料签收之日起即

为受理。

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填写《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京),于期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及申报资料。

期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期限)

三、受理

标准:

1、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2、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3、申请人和申报项目均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查询数据库,确认申报项目是否具备注册资质。

3、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4、对申请人补正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办受理人员自签收资料后于5日内开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金额,开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3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3份。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均需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审查专用章(京)。

5、受理办于当日通知申请人携带《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领取《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初审

标准:各种申报资料项目、份数齐全,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岗位责任人:药品审评中心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期限:18个工作日

、审核

标准:各种申报资料项目、份数齐全,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证明文件、前期审核过程和生成的意见进行审核;

2、组织药品研制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

3、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成药品研制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的,制作《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

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0个工作日)

六、复审

标准:申报资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审核过程、手续和资料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资料、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期限:3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申报资料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前期审核过程、手续和资料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

期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将批件内容录入数据库;

5.留存归档的资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报资料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九、转交国家局批件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药品注册处移送人员、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领取批件时,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须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核发批件,申请人在《国家局批件送达登记表》上签字,送达人签字,注明日期。

2.国家局批件、新药证书上载明的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须按国家局在批件上的标注,凭各单位取件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分别核发批件;一个单位代领其他单位批件的,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须凭其他单位出具的委托该单位代领的《授权委托书》核发批件。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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