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在医药生产、销售人员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药监人[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在药品零售企业中从事医药商品购销、中药购销、中药调剂人员中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凡在本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从事或准备从事医药商品购销、中药购销、中药调剂工种的人员,均须通过市药品监督局组织的医药商品购销、中药购销、中药调剂三个工种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根据《通知》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编制上述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大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
(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三、药品零售企业中从事医药商品购销、中药购销、中药调剂人员和准备从事上述工种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在本岗位工作就业。针对各类人员文化程度和专业背景不同的情况,按照以下办法鉴定和认定:
(一)对已在医药商品购销、中药购销、中药调剂岗位工作人员技能鉴定方法
1、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各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由人事部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同具有职业资格;
3、取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可视同具有职业资格;
4、取得全国各省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各级药学、卫生技术系列专业(工程类除外)技术职称证书人员可视同具有职业资格;
5、凡在2006年9月31日前经过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药剂员、中药药剂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同具有职业资格。
(二)准备进入药品零售企业从事医药商品购销、中药购销、中药调剂岗位工作者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申报条件
凡是具备各工种初级工《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在医药行业从事药品经营工作5年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可报考初级工;
(二)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五、取证方法
(一)报名方法
直接参加初级工考试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区(县)药监分局报名;参加培训者可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到工作单位所在区(县)药监分局报名。
(二)培训方法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需要培训的,应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具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资格的单位报名;培训机构定期办班,培训内容以考试大纲为参考标准。
(三)考试方式、时间、地点及内容
1、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中药调剂员鉴定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上网答题方式;
2、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根据报名情况定期在认定的考点组织考试,并负责现场巡视工作;
3、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规定为准;
4、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在考试后一个月内再次报名考试。
(四)技能鉴定证书的颁发
考生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将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提供的考试成绩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向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中级工和高级工鉴定考核的报名、考试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要求与处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招用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对已经从事药品零售企业工作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到2006年底以前必须全部持证书上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零售企业,必须至少具备2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中药调剂员。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一经发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新规定执行。
附:
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
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
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