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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02_《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008-06-01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编号:38-5-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第十一条

3、《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 2000]306号第十五条)(以下简称《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 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招标代理的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 》2 份;

2.《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5.(1)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 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简历;

(2)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它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还应提交:场地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 》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核对《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 》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 / 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8.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企业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为准;

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企业任免书董事会决议文件加盖企业公章为准;

4.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制证。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办负责人审核意见准确、无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填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变更栏,内容完整、正确、有效,与正本一致,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收回原《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本;

2.及时将新核发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本和变更副本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3.将全部材料,包括收回的原《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本,新核发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本和变更副本复印件移交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4.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送达人和送达时间。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本和变更副本交与申请人,收回原《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本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同时将原《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正副本返还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 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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