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 * 网上办事 * 药品类其他
 

38-21 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2008-06-01

许可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编号:38-2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1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通过邮政部门邮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和其他物资,其申请邮寄证明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需提交一下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邮寄证明: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首次申请表2份,并附电子版;示范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或经营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性文件及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科研教学单位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于提交的软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单位在全部资质性证明文件均未发生变化时,且在首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再次申请邮寄证明: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再次申请表》2份,并附电子版;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邮寄证明时已声明固定经办人的,在再次申请邮寄证明时,可以免报首次申请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因变更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而未及时通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首次申请的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审查申请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和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

4.申请邮寄的品种已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

5.审查投寄地邮政营业机构是否为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一)首次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完整、清晰;

2.首次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基础信息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3.查验申请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和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

4.申请邮寄的品种已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

5.审查投寄地邮政营业机构是否为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

(二)再次申请:

1.距首次申请时间在30日内;

2.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有效,基本信息与首次申请信息一致;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与首次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4.申请邮寄的品种已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

5.审查投寄地邮政营业机构是否为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4份),内容完整、正确、有效,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药邮寄审查专用章。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及时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交申办人,并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首次(再次)申请表》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交与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即日

  浏览次数:8955
】【打印】【关闭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主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中科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2-14层
便民服务电话:(010)83979811 邮政编码:100053 传真(Fax):(010)83560780
您对我局网站设计、使用方面有何建议或意见请打电话:83979415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