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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京药监发〔2005〕19号)


  2005-12-2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于2005530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2005620日起实施。

 

                   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05年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了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政务公开项目共计88项。为了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能持续、规范地进行,现就政务公开执行过程中有关处室的职责及操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类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工作职能、内部组织机构职责三项由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处3日内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二、许可类

1.修改已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如涉及受理办相关工作需与受理办协调;报各自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同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网上公开5日后,该程序正式实施。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子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制定许可程序,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在3日内,对该项目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各自主管局长批准;由相关业务处室在批准后3日内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网上公开5日后,该程序正式实施。

三、服务类

(一)优化办事服务

对实施“即时办理、并联办理、豁免办理、快速办理、上门办理”的程序,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受理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新增、修订、变更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修改程序,如涉及受理办相关工作需与受理办协调,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处室3日内交办公室,同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二)培训服务

1.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实施。

2.由安全监管处、市场监督处提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工作的培训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市场监督处、安全监管处负责实施。

(三)咨询服务

1.服务大厅窗口咨询

咨询的内容、时间由局务会决定并上网公示;如有变化,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上报主管局长审批并经局务会通过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2.电话咨询

各相关业务处室设定和修改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号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处室3日内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解答。

3.网上咨询

办公室负责接收网上信息,根据情况3日内转交有关处室;有关处室3日内出具解答意见,反馈给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公开;重大问题的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2日内上网公开。

4.来信来函

办公室负责接收来信来函,根据情况3日内转交有关处室;有关处室3日内出具解答意见,反馈给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负责函复;重大问题的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2日内函复。

(四)投诉事项

    1.行政投诉

监察处负责设定和修改对我局公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监察处3日内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监察处负责解答及处理。

2.案件投诉

稽查处负责设定和修改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处3日内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稽查处负责解答及处理。

(五)信息服务

1.产品审批信息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建立已批准产品的信息数据库,新审批产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2.企业信息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建立已批准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数据库,新审批的生产、经营企业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六)公告

审批的批件和批复的公布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设定撤换时限。

(七)无偿服务事项

制定和公布无偿服务类项目,与许可类项目、程序的设定、修改、变更相同。

四、决策类

(一)干部任免

处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任免由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任免有关程序考核后,报党组会研究;党组会决定后,由人事教育处3日内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二)重大决定

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重大决定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同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设定撤换时限。

(三)规划计划

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管的规划计划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同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设定撤换时限。

五、法规文件类

(一)法律

政策法规处根据新增、修订、变更或废止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公告的通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将法律文件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二)法规

政策法规处根据新增、修订、变更或废止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公告的通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将法规文件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三)部门规章

相关业务处室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新制定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部门规章,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处室3日内交办公室,同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四)规范性文件

1.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处室接到上级及有关部门新制定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规范性文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处室3日内交办公室,同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

2.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处室制定规范性文件按市局《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在局务会通过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同时交政策法规处7份;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政策法规处接到规范性文件后,于30日内上报北京市法制办备案。

六、工作动态类

1.日常工作

相关业务处室一般政务信息、工作进展或部署专项检查等工作需公布信息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和发布;重大信息需经主管局长审查;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交办公室;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工作动态类的信息应明确规定保留时限,到时由办公室自动删除。

2.质量公报

市场监督处、保化监管处负责起草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公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市场监督处、保化监管处交办公室和宣传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宣传处于2日内向媒体通报信息。

3.案件通报

稽查处负责起草涉及“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稽查处交办公室和宣传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宣传处于2日内向媒体通报信息

4.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通报

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处负责起草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通报,经各自主管局长批准后,3日内由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处交办公室和宣传处;办公室于2日内上网,宣传处于2日内向媒体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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