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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青大将丸”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2008-07-21
京药监市〔2008〕73号

  

   根据我局对我市主要媒体2008年5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情况显示:“青大将丸” 等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青大将丸”等四种药品(具体见附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本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对其停止销售。我局执法部门将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继续销售的单位,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拒不执行的将对其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

  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应版面按照要求,以与违法广告同等大小版面发布更正启示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通告。

  附表:2008年5月被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药品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标示药品

  批准文号

  标示生产企业

  标示经营企业

  1

  青大将丸

  国药准字Z20053204

  未标示

  (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区松榆药店、

  海淀区紫华堂药店等

  2

  七味活心宁(心宁片)

  国药准字Z22021069

  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

  朝阳区松榆药店、

  东城区鑫龙康药店等

  3

  玉露保肺丸

  国药准字Z12020737

  未标示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

  西单金象药店、

  朝阳三九药店等

  4

  德昌祥

  参茸鞭丸

  国药准字Z52030056

  (国药准字Z52020066)

  未标示

  (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菜市口鹤年堂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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