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市〔2008〕74号
各分局: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08年6月11日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益智康脑丸”等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京药监市[2008]48号),暂停了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告发布后,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分别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发布了“益智康脑丸”和“止眩安神颗粒”的《更正启事》消除影响。
经研究,现决定恢复益智康脑丸(国药准字Z20025059)和止眩安神颗粒(国药准字Z20027533)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 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