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市〔2008〕76号
各分局: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08年3月7日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龙芪溶栓胶囊”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京药监市[2008]16号),暂停了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告发布后,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发布了“五海瘿瘤丸”的《更正启事》消除影响。
经研究,现决定恢复五海瘿瘤丸(国药准字Z23020098)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特此通知。
二〇〇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