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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颅痛宁颗粒等七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06-24

  根据我局对我市主要媒体2009年4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情况显示:“颅痛宁颗粒”等七种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颅痛宁颗粒”等七种药品品种(具体见附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应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经营活动。

  相关企业应停止违法广告所涉药品在我市各媒体的广告发布,并按照《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原违法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应版面,以不小于违法广告大小版面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事的发布频次不得少于原违法广告的发布频次,以消除影响。

  对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药品品种,我局将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所涉生产企业在更正启事发布后,应向我局出具已接受工商部门查处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局将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我局执法部门将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继续经营相关品种的单位,应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

  特此通告。

  附件:被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药品品种

                          二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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