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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 _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2008-06-01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编号:38-28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办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或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或具备豁免条件;

4.《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5. 医疗机构对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的自查报告;

6. 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7. 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成果等;

8. 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情况;

9. 有关规章制度;

10.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医疗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1.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 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包括医疗单位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 核对申请人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是否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是否清楚、整洁;

5. 核对每份申报材料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6. 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晰。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 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资格和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2. 具备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

3. 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4. 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或其他同意的证明文件;

5. 现场检查符合标准。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对需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由安全监管处组织监督人员 2 名以上(含 2 人)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申请人应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 . 申请材料和医疗机构现场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2.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期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 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 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

标准:

1. 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 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 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 制作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 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制作《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1. 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发放《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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